第二百七十九章 论罪篇(下)-《大理寺卿的江湖日常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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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按照目前的案情,当时的文破军正欲施暴李青凝,情况危急。而正在此时,张三以强弓将正在施暴的文破军射杀。

    若是张三见义勇为,这便是大义杀人,不但无须惩处,官府反而应当褒奖其勇、义。

    若是张三以为是野兽,无意之间,将文破军射杀,那便可参考前唐《永徽律》中的过失。

    《永徽律》对此种行径有着分确的分类,原文记载,“耳目所不及,思虑所不到,共举重物力所不制,若乘高履危足跌,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类。”

    翻译一下便是,因为没有看清或听清,思考不够周虑,一起举起重物但是力气不足,爬向高处之时不小心跌下,射杀飞禽走兽之时,凡此类情况造成他人死亡或受伤的,都属于过失范畴。

    “诸过失杀伤人者,各依其状,以赎论。”

    因为过失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,应该从轻处罚,还可以以银抵罪。

    当抵的只是刑罚,犯人的罪名和罪行依旧会被记录在案。

    但是,张三现在的情况,不适用这两种常见的情形。

    从张三的主观想法来说,张三具有射杀文破军的杀人故意,从客观上,张三也实施了射杀文破军的行为。

    但是结果却出人意料,虽然射杀了文破军,但是救下了李青凝。

    一个坏的故意和行为,得到了一个好的结果。

    这就是本案最麻烦的地方。

    后世的蓝星之上,针对这种情况也有两种相左的意见。

    其一为行为无价值论,其二为结果无价值论。

    行为无价值论认为,在张三射杀文破军的过程中,张三因为不知文破军正在实施强暴行为,是缺乏“防卫意识“这一主观要素的,所以其行为反价值,但是结果是好的,所以结果缺乏反价值,最终构成杀人未遂。

    而结果无价值则认为正当防卫的判断不包括“防卫意识“这一主观要素,只要结果是好的,就符合正当防卫,最终认定无罪。

    若是适用行为无价值论,张三会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。

    根据大周律例,“诸谋杀人者,徒三年;已伤者,绞;已杀者,斩。”

    张三将被判三年徒刑。

    若是采用结果无价值论,则张三无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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